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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住建部消息,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
《办法》分为总则、建设标准、园区认定、园区管理、附则5章共包括26条内容,旨在进一步规范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提升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
《办法》明确,化工园区认定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负责。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要依法依规妥善做好未通过认定化工园区的整改或关闭以及园区内企业的监管及处置工作。
同时,定期组织开展认定化工园区自评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以及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办理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相关手续(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逾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认定化工园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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