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氨酯联盟网 - 东莞市佳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找回密码
 免费注册
http://www.51qiguang.com/http://www.haimian17.com/
查看: 250|回复: 0

商务部对进口双酚A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复制链接]
海绵宝宝 发表于 2018-8-30 14:26: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东东莞

8月29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自2018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本次调查自2018年8月30日起开始,于2019年8月29日前结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

2007年8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68号公告,决定自2007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2007年11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96号公告,决定由(株)LG化学继承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所适用的6.4%反倾销税税率。2009年12月15日,商务部发布第108号公告,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将原产于韩国的(株)LG化学进口双酚A反倾销税税率由6.4%调整为4.7%。2013年8月29日,商务部发布第55号公告,决定自2013年8月30日起继续按照商务部2007年第68号公告、2007年第96号公告和2009年第108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采取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继续按照商务部2013年第55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鼓励原创,支持楼主,顺手回帖好习惯,才有更多人原意分享好文章,见帖必顶,看帖必回。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jz_sgzt! !jz_xgzt! 快速回复 !jz_fhlb! !jz_lxwm!
  •  
  • 联系我们
  • 电话:0769 - 22329080
  • 微信:pu13790195533(聚氨酯技术联盟-黄小玲)
  • 微信:pu999pu(聚氨酯技术联盟-小熊)
  • 微信:pu51www(51找聚网-小李)
  •  

QQ||小黑屋|手机版|聚氨酯联盟网 ( 粤ICP备12003825号-2 )

GMT+8, 2025-6-25 01:38 , Processed in 0.078690 second(s), 2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13 Comsenz Inc. 东莞市佳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