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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继续对进口丙酮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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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绵宝宝 发表于 2020-6-9 10:3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东东莞

商务部网站消息,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0年6月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具体的税率如下:

日本公司

1.三井化学株式会社(Mitsui Chemicals, Inc.) 7.2%

2.三菱化学株式会社(MITSUBISHI CHEMICAL CORPORATION) 12.1%

3.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 51.6%

新加坡公司

1.三井酚类新加坡公司(MITSUI PHENOLS SINGAPORE PTE. LTD. ) 6.7%

2.其他新加坡公司(All others) 51.6%

韩国公司

1.(株)LG化学(LG Chem, Ltd.) 5.0%

2.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KUMHO P&B CHEMICALS,INC.) 4.3%

3.其他韩国公司(All others) 51.6%

台湾地区公司

1.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FORMOSA CHEMICALS & FIBRE CORPORATION) 6.2%

2.信昌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Taiwan Prosperity Chemical Corporation) 6.5%

3.其他台湾地区公司(All others) 51.6%

本次复审调查期间,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CHANG CHUN PLASTICS CO., LTD.)继续提交价格承诺。商务部决定自2020年6月8日起对自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进口的被调查产品继续执行价格承诺,实施期限5年。在价格承诺执行期间,自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进口的被调查产品不征收反倾销税。

2008年6月8日,商务部发布第4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08年6月9日起5年。

2014年6月6日,商务部发布第40号公告,决定延长实施该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4年6月8日起5年。

2019年6月7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25号公告,决定自2019年6月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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