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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9月3日发布公告,公布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裁定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进口苯酚存在倾销,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自2019年9月6日起,对上述国家(地区)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10.6%-287.2%,征收期限为5年。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美国兰科运营有限责任公司244.3%,其他美国公司287.2%;欧盟公司30.4%;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12.5%,(株)LG化学12.6%,其他韩国公司23.7%;三井化学株式会社19.3%,其他日本公司27.0%TT苯酚有限公司10.6%,其他泰国公司28.6%。
应国内苯酚产业申请,商务部于2018年3月26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发起反倾销调查。立案后,商务部严格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相关规则进行调查,在初步调查基础上于2019年5月27日公布了该案肯定性初裁裁定,随后经过进一步调查,作出上述最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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