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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图前员工携商业秘密“另起炉灶”,本人和新公司双双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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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绵宝宝 发表于 2023-4-10 11:57: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东东莞

迈图公司获悉,中国法院近期作出刑事判决,支持迈图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该判决认定,四名前员工非法获取迈图纺织增强剂及消泡剂技术以及使用该等技术生产、销售竞争性产品的非法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刑事处罚包括:上述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440万元;该等人员共同成立的公司被处罚金人民币450万元;侵权产品及生产侵权产品的设备予以没收。

生产侵权产品的工厂已被关闭。此外,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向迈图进行民事经济赔偿。而与本案相关的另一名韩国籍前员工,早前已被韩国法院认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

迈图表示,迈图拥有悠久的创新历史,凭借其先进技术及品质卓越的产品,在全球享有盛誉。迈图一贯严肃对待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公司每年投入大量资源持续致力于创新技术、工艺、材料及产品的开发。公司一直并将继续在全球范围内依法积极保护其知识产权,包括与执法部门配合调查相关案件,对侵犯其商业秘密、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采取零容忍政策。通过保护公司的创新解决方案,客户可以信任其购买的迈图产品保持始终如一的高品质。

案件梳理

2010年11月,被告人金某某、姜某某、宫某某、孙某某在上海迈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某公司)分别担任产品经理、研发工程师及销售人员期间,共同商议设立青岛信某科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某科公司),并以他人代持股的方式分别持有信某科公司股份的40%至20%不等。上述被告人违反保密义务,由金某某、姜某某非法获取迈某公司产品的技术配方及工艺,宫某某、孙某某提供销售渠道,通过信某科公司生产、销售与迈某公司相似的9款有机硅产品。2015年5月,信某科公司、金某某与迈某公司因民事纠纷达成调解协议,承诺不披露迈某公司相关商业秘密并且销毁相关侵权产品。但是,涉案公司未遵守上述承诺,至2021年4月,仍然生产侵权产品并对外销售。经鉴定,迈某公司主张的9项技术配方与信某科公司生产的9款产品配方构成实质相同,两者产品的成分高度一致,属于同一种有机硅化合物。经审计,信某科公司销售侵权产品违法所得数额为人民币889万余元。2022年3月7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依法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信某科公司、金某某等4人提起公诉。案件审理阶段,多名被告人对涉案技术配方的非公知性、同一性鉴定以及审计报告认定的犯罪金额均提出异议,公诉人当庭对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一一回应予以驳斥,并由鉴定人出庭质证,对鉴定意见进行说明。经与权利单位、被告人多次进行沟通,释法说理,促成被告人姜某某、宫某某和孙某某在庭审阶段赔偿了权利单位迈某公司300万元至130万元不等,并取得了谅解。2023年2月20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单位青岛信某科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罚金450万元人民币,4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罚金人民币270万元至40万元不等,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

检察官释法

商业秘密的同一性鉴定应当以客观准确为基础,兼顾鉴定成本和效率本案中涉及化工领域技术配方的同一性鉴定,采用了配方比对与产品检测相结合的印证方法。即先将侵权人的配方与权利人的配方进行单独比对,确定配方中所含的原料成分及添加比例是否基本相同,再利用红外光谱的峰值比对分析涉案的产品成分是否一致。经审查,配方的同一性加之产品成分的高度匹配,可以双重印证侵权人使用的技术信息与权利人秘点的同一性。本案辩护人主张应当利用测定分离方法进行检测,但是考虑到鉴定成本、司法效率等综合因素,公诉机关认为,在已经可以充分证明同一性的情况下无需采用更加复杂的鉴定方法。侵权人以商业秘密的获取有合法来源为抗辩理由应提供相关证据本案中侵权人主张部分技术配方能够通过公开文献或者专利查询得到,涉案技术信息能够通过反向研发获得。但是,经审查,侵权人并未提供其研发过程、试验记录等证据,公开文献及专利中涉及的技术信息仅仅提到涉案秘点相关的部分化学式或者原料配比等信息。技术信息的部分公开并不等于全部公开,不能否定涉案秘点的非公知性。同时,本案侵权人均与原公司签署保密协议,负有保密义务,不符合反向工程成立的主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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