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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3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67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商务部初步裁定,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大陆正丁醇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产品实施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根据裁定,自2018年9月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产品时,应依据裁定所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6.0%-139.8%)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51300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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