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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秀伯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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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绵宝宝 发表于 2019-4-29 15:06: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东东莞

据上海海关网站2019年4月25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缉违字〔2019〕53号),上海秀伯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洋山关缉违字〔2019〕53号

当事人:上海秀伯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新风路2号106室

法定代表人:吴靖

海关代码:3119967383

当事人于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共计八票货物,申报品名均为透明聚酰胺,申报数量共计13000千克,申报价格共计CIF260050欧元,申报商品编号均为3908109000,进口关税税率为6.5%,报关单号详见附件。经查,其中12000千克进口货物为单体单元为50%三甲基已二胺和50%苯二酸,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39089020,进口关税税率为10%;其中1000千克进口货物单体单元为50%脂肪族二胺,50%十二双酸,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39089090,进口关税税率为10%。

经核定,你单位漏缴税款人民币78520.91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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