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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7日,欧盟官方发布了关于实施欧盟委员会条例(EU)2024/3190食品接触材料中双酚A及相关特定危害分类双酚类物质及其衍生物禁令指导说明(C/2025/6721)。该实施指南详细阐述了该禁令适用范围、管控物质、测试要求及其过渡期等相关明细。 背景: 双酚A(Bisphenol A, BPA, CAS No. 80-05-7)是一种工业化学品,广泛应用于制造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是合成聚碳酸酯,聚砜和环氧树脂的单体或起始物质。环氧树脂主要应用于金属包装(如罐头、罐盖)的内外涂层。此外,双酚A作为添加剂还广泛应用于胶黏剂、离子交换树脂、印刷油墨、橡胶、清漆和硅胶制品中。 自食品接触塑料法规(EU) 10/2011发布以来,经过多次修订。其中就包含几次对BPA应用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修订,如(EU) 321/2011关于聚碳酸酯(PC)婴儿奶瓶禁止使用BPA以及(EU) 2018/213,将BPA禁令的范围扩大到PC婴幼儿饮水杯、水壶等。除欧盟外,包括美国、中国、韩国、日本等都有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BPA的相关限制要求,尤其在婴幼儿产品上,全面禁止使用BPA已成为全球共识。 适用范围 ● 无论是原料、中间产品还是终产品均适用于BPA禁令 ● 若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外部部件在正常使用中可能间接接触食品,或在使用过程中有害物质会迁移到食品中,也需遵守BPA禁令的要求。 ● 大型容器(容量超 1000 升)永久连接的管道可享受豁免,但S/V较大的管道和小型管道不适用豁免原则。 不属于BPA禁令的适用范围: 明确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再生材料、搪瓷制品和宠物食品接触用材料及制品不属于BPA禁令的适用范围。 管控物质 双酚A及其盐类不得用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含有双酚A二缩水甘油醚(简称“BADGE”)(CAS号:1675-54-3)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不得含有残留的双酚A。 明确禁止使用的有害双酚或双酚衍生物为(EC) 1272/2008附件6第3部分所列双酚或双酚衍生物,目前包括以下五种:
此外,2024年9月17日ECHA发布了一份关于双酚F(CAS号:620-92-8)拟议的统一分类(Repro.1B)的意见。 未来其他双酚或双酚衍生物被(EC) 1272/2008附件6第3部分中的1A类或1B类“致突变性”、“致癌性”、“生殖毒性”(CMR)或1类“内分泌干扰物”(ED)时,也将被(EU) 2024/3190禁用(豁免除外)。 符合性声明 所有适用于双酚A禁令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无论是否使用BPA,均需附有符合性声明。所有阶段的经营者(零售阶段除外)均需出具和传递符合性声明。 过渡期 一次性使用和重复性使用的食品接触产品2026年7月20日前符合原法规的制品可继续投放市场。 以下两类制品2028年1月20日前可继续投放市场: 1.一次性使用制品用于保存水果、蔬菜(不含果汁等)和水产品和用于金属外表面的清漆和涂层;重复使用的专业食品生产设备。 2.投放市场的一次性食品接触产品,在过渡期结束后12个月内,可被用于承装和密封食物并销售至库存耗尽。 重复使用的专业食品生产设备2029年1月20日后不得在市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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